朴谷动态 | 朴谷ESG课堂 20:一“碳”到底——CCER 重启,企业如何挖掘碳资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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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Team

2023 年 10 月 19 日,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CCER 新规”),为全国 CCER 市场重启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仅仅四天后,生态环境部便公布了第一批 CCER 项目方法学为碳汇开发提供了标准和指南,包含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和红树林营造等四类。这标志着 CCER 的正式重启,将为全国碳市场和推进减碳目标带来新的动力和生机。本文将通过 CCER 新规亮点、受益分析以及对策建议等内容的解读和剖析,指引企业如何在 CCER 重启的当下,把握转型升级的机遇,获得碳资产的额外收益。
一、CCER 重启后的主要亮点
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全国碳交易市场的第二大交易产品。在碳市场框架体系下,CCER 可以看作是对做出自愿减排贡献者的补偿和奖励,也是全国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机制。回顾过往,CCER 暂停的原因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此次 CCER 重启,是在旧有CCER机制上的进一步完善,以更加符合全国碳市场的高质量发展以及“双碳”目标的推进落实。
CCER 新规方面,在保障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对登记流程、交易方式、审定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创新;而新发布的一批方法学,相较于以往在额外性、技术要求方面有了一定调整。具体新旧对照表详见附录,以下是几个对 CCER 影响较大事项:
(一)项目签发流程简化、周期缩短
CCER项目登记流程由旧规下的“设计-审定-备案-评估-登记”流程调整为“设计-公示-审定-登记-注销”,减排量登记流程由之前的“报告-审查-备案-登记”调整为“报告-公示-核查登记”。其中主要变化是方法学将由生态环境部统一发布,同时省去了项目业主向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环节。此外,新管理办法在项目审定和减排量审定之前增加公示环节和注销环节,让整个流程更加公开透明,也提升了注册登记流程的完整性。
(二)交易结算将通过统一场所完成
CCER 新管理办法指出,将组织建立统一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这意味着 CCER 不再通过各试点碳市场的交易机构分散交易,而是通过全国统一的交易机构,开展集中统一交易。北京绿色交易所承建的全国自愿减排交易系统已于今年8月开放开户功能,将承担CCER交易中心的职能。2023 年 10 月 25 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有关工作事项安排的通告》,进一步明确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构成立前,由北京绿色交易所提供统一的交易与结算服务。
(三)监管责任强化,增加处罚措施
CCER 新规还强调压实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要求项目业主和第三方审定与核查机构共同承担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责任,并接受相关部门与公众的监督。生态环境部将负责指导督促地方开展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此外,新规也新增了处罚措施,对具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程度进行了明确。
(四)额外性论证简化,满足条件即可免予论证
今年首批公布的四个方法学均设定了免予论证额外性的条件。与之前项目开发需要严格的额外性论证,必须证明其缺乏财务吸引力、需要通过 CCER 开发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相比,新公布的方法学降低了在 CCER 开发论证阶段的难度和成本,项目成功签发的几率有望提升。
(五)监测技术和数据管理要求提升
监测技术紧跟国际前沿。VCS 近期公布的新造林、重新造林和植被(ARR)方法学,便鼓励在项目的测量、报告及验证方面应用遥感技术以提高项目的准确和质量。而新公布的 CCER 方法学一方面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吸收国内相关行业管理要求及技术规范对相关监测技术也提出鼓励创新的技术应用。以造林碳汇方法学为例,其支持通过如无人机航拍、机载激光雷达等先进遥感技术监测林木生长,较传统的人工实地测量能够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客观地实现固碳量监测和校核。
数据质量要求更加严格。CCER新规明确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测,确保项目减排量数据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监测数据应进行电子存档并保存10 年。以海上风电方法学为例,文件中明确了对需监测的上网电量和下网电量等参数,给予了明确的监测点要求、监测仪表要求和质量保障和程序控制要求,并给出了监测设备在未能及时校准或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同时,方法学还鼓励项目业主采用信息化、智能化措施加强数据管理。
二、哪些行业或公司将受益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只有控排企业参与,CCER的重启参与将有效增加市场参与主体。
(一)供给端: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领域或将成为重点
CCER 新规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编制并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根据今年 3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建议的函》中对于方法学领域的建议来看,包括能源产业、制造业、化学工业、建筑、交通运输、采矿业、金属生产、林业、农业、燃料逸出性排放(固体燃料、石油和天然气)、卤烃与六氟化硫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逸出性排放、溶剂的使用、废物处置、CCUS 等多个领域均有望被纳入 CCER 方法学。
从全球看,当前可再生能源仍是碳信用产生的主要来源,同时农业、林业和土地利用等机遇自然的碳信用产生量呈现上升趋势【1】。近几年来,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下降,该类已逐渐不需要通过碳信用来便可获得较好的收益。长期来看,一部分可再生能源减排项目将因缺少“额外性”从而无法获得碳信用签发,这可能也是分布式光伏未在首批方法学发布的纠结之处。
国内已签发的 CCER 开发中最主要的项目类型同样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水力发电等;以甲烷减排为代表的农业项目也是开发重点,包括猪粪便沼气回收利用、禽类粪便利用和畜牧类粪便利用等【2】。
考虑到我国对能源安全的重视,以及国内政策导向将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作为转型的核心路径之一,后续对新能源企业或项目的建设还将持续提供支持帮助,因此能源领域类、节能增效类的 CCER 的签发还将是推进低碳转型路径的重要经济激励工具。
而甲烷作为第二大温室气体,也是在煤炭、石油等开采及农业活动中大量释放的可利用燃料,有序控制甲烷排放兼具气候与经济效益。从《中美格拉斯哥联合宣言》达成关于加强甲烷排放控制的共识,到刚出台的《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明确“完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符 合条件的甲烷利用和减排项目开展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甲烷类减排项目被纳入 CCER 体系蓄势待发。
林业碳汇作为增汇措施也是业界关注的重点。林业碳汇虽然在前一阶段备案和签发量较少,但由于兼具生态交织和乡村振兴等社会价值,CCER 重启后也具备相当广阔的发展空间。
总的来说,结合全球碳信用开发现状以及国内政策导向,CCER 重启后在供给端,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减排、节能增效等领域具有明显的额外性、真实性等优势,也兼具多重效益,未来仍大概率是 CCER 签发量的主要贡献者。
(二)需求端:满足企业履约需求,降低企业减碳成本
CCER重启后,首先获益的是电力、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八大重点排放行业。全国碳市场已经进入第二个履约期,目前只有发电行业纳入到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碳市场扩容的讨论也持续成为焦点。近期,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除电力外七个重点行业的部分企业开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这意味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基础性工作正式启动。碳配额市场扩容有望提振 CCER 需求量,实现强制和自愿碳市场间的紧密衔接、良性互动。对被纳入强制碳市场的控排企业来说,CCER 可以抵扣不超过 5% 的碳配额,能够帮助这类企业获得项目补偿,而不是碳市场的履约惩罚。
其次,CCER 的重启也将帮助更多企业降低减排成本。当仅仅依靠自身的减排措施或技术短期内难以进一步降低碳排放,或者减排技术的投入与收益明显不平衡时,企业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合理参与 CCER 交易,来降低企业整体的碳排放,最终实现自身承诺的碳相关目标。此外,围绕 CCER,碳金融交易有望推进相关企业的双碳战略。例如,银行可以提供碳排放权的贷款或投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碳排放权的保险产品,证券公司可以提供碳排放权的证券交易服务等。这些碳金融产品将帮助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
总的来说,CCER 重启后能够有效促进碳市场的活跃,既可以满足有碳配额缺口的控排企业的购碳需求,也可以帮助非控排企业实现自身碳相关的目标。
三、企业参与 CCER 项目的对策建议
CCER 不仅是企业重要的碳减排工具,也是获取额外收益的重要途径。然而,如何开发 CCER 项目却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问题。企业在参与 CCER 项目开发的过程中,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一)注重碳资产的开发策略
绿色低碳技术的研发应用是挖掘 CCER 收益的核心。企业只有真正开展实施减排增汇的行为,才能创造获取减排价值的空间。绿色低碳技术的领先程度则直接影响着减排空间的大小,进而影响 CCER 项目的收益厚度。以垃圾处理技术为例,以前垃圾一般采用填埋处理,而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相对领先,应用新技术就会产生额外的减排空间,也就具有额外性。但当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普遍推广以后,该行业基准线提高了,这种技术就替代填埋技术成为了基准线,未来可能没有额外性,也就不再具备减排空间。只有在垃圾焚烧的基础上再次进行技术研发,才有可能创造新的减排空间和收益价值。
囤积项目存在政策和市场风险,碳汇项目开发仍需谨慎。从政策面来看,CCER 新规为项目减排量设置了 5 年“保质期”。一方面市场上现存的 CCER 将于2025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另一方面,未来 CCER 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在5年以内完成项目登记。同时,随着国家双碳目标的推进以及社会经济的逐步转型,CCER方法学的范围未来可能会动态变化,将主要支持具有绝对减排效果的项目或者说更急需补贴或者经济支持的项目。从市场层面来说,一部分成功推广的技术,或者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市场认可程度也可能下降,导致收益降低不再适宜开发 CCER。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类的项目,CCER 不是唯一获益途径,绿电绿证也具有很高的发展空间和价值。
(二)提升项目管理的数字化水平
建议企业尽快构建碳统计能力,加强碳数据管理体系。不管是进行碳配额履约,还是进行 CCER 项目开发,数据是打通碳资产管理各个环节的核心要素。企业可以依据碳排放的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建立健全自身碳数据管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在各环节的流通。
充分利用数字双碳相关技术提高 CCER 开发的准确性和效率。CCER 开发的难点在源头采集的复杂性、数据报送的真实性与核查环节的准确性。同时,部分项目缺乏自动核算能力将使得采集、核算等通过线下人工进行,在增大任意性的同时,也面临高额成本。而通过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以及碳中和管理平台等数字双碳技术的应用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实现数据监测、高效采集、可靠存储,有效降低人为因素误差和错误,可充分保障项目数据的准确、真实和可行,降低项目在审定核查阶段的压力。
(三)加强 CCER 合规和交易风险管理
关注数据质量带来的合规风险。数据质量是 CCER 及碳市场正常平稳运行的根本。生态环境部多次强调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零容忍”,随着自愿碳市场与强制碳市场的衔接逐步完善,未来 CCER 的碳数据质量也可能面临更加严格监管。企业应持续做好数据质量的日常监管,降低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的合规风险。
加强对CCER交易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从过往经验来看,CCER 在交易中可能因各种突发情况导致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等交易风险。企业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跟踪碳市场动向和交易最新信息,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交易策略,避免或减少因交易方违约、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
综上所述,CCER 新规和新方法学的发布标志着 CCER 在减排方面的作用更进一步。当下,尽管企业面临着来自政策和市场的转型压力,但也是企业低碳转型的窗口期,在新政策的影响下,更多大型企业以及非控排企业可以积极参与碳减排,挖掘碳减排带来的额外收益,促进全社会更加平稳地进行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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