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谷研究 | 小朴说税:小崔和冰冰引出的“假”财税知识

发布时间:2018-11-20 14:57

作者:admin

小崔和冰冰从周末到现在一直牢牢占据着大家的视线。朴谷本也只想和大家一样,做一个吃瓜群众安静的看着,但是这几天看了很多的公众号推广的各色“税务知识”之后,发现各种混淆视听的错误的信息在朋友和客户间广为流传,实在是不吐不快。朴谷今天不想说小崔和冰冰之间的是是非非,也不去过多的揣测冰冰是否逃税,只是想借这个机会梳理一下看到的“假”财税知识,以正视听。

1.    当我们在说“阴阳合同”(“大小合同”)的时候,我们在说什么?

一般的吃瓜群众听到“阴阳合同”四个字,想到的都是以下场景:
    
情景一:花100万买了房子,签了合同,中介说可以签一个80万的阴阳合同,这样可以少交一点税。
情景二:老板说一个月给我一万块,但是跟我签一个五千块的劳动合同,这样少交点社保少交点税。其他的老板就给我现金了。

(请注意:上面的场景都存在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的风险。其实不仅仅存在税务风险,实际操作中因为两个合同的存在,合同双方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情景二里的个人如果将来被公司开除,那么只能按照五千块钱工资基础去追偿离职补偿金,而很难按照一万块去追偿。)

但是崔永元提到的“阴阳合同”是这个意思么?其实崔永元嘴里的“阴阳合同”,完全不是吃瓜群众眼中的“一份高金额的合同不报,一份低金额的合同申报”的作假的合同的意思。请看他的原话。

 


崔永元的意思是:本来这个人只应该拿演出费,实际上又拿了大钱在策划和监制上。并且还把刑法中关于逃税的处罚条款贴了上来。

大家可以一眼看出,这和吃瓜群众想象的阴阳合同好像不太一样。这样算逃税么?朴谷可以简单直接的回答大家,一定要分析冰冰用逃税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但是这种可能性极低。更可能的情况是冰冰的公司向甲方收取了“演出费+策划监制费”并将这两种收入各自进行了申报。具体为什么一定要搞两个名目而不是一个统一的“演出费”的名目呢?目的可能是为了“节税”。这个“节税”是如何实现的以及是否合法是很多吃瓜群众关心的问题,后文我们将试着进行分析。

2.    什么是“现金税后款”?

大家看冰冰的合同,会看到以下这样的约定方式:


其实这个条款真的写的非常非常……一般。如果已经约定了是“转账”那么为什么括号里还要标注是“现金”?合同说的税金到底是什么税?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为什么一定要“另行支付税金”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给税钱就不开发票不报税?

其实有多年财税经验的朴谷大概明白冰冰的会计想要的是什么,根据朴谷的推测,以下是冰冰的公司的真实意图:
1.    合同金额一千万,其中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由甲方承担。国家说增值税是6%,你就给我一千万*(1+6%),国家说是5%,那么我就要一千万乘以(1+5%)。
2.    合同中不仅仅不含增值税,也不含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等所有流转税项目。我也懒得写了,具体是什么让会计们直接沟通就好,反正不给够了流转税我就不开发票。
3.    所谓现金的意思就是别拿别的东西抵给我。我要人民币。
       
以上内容来自于朴谷对于演艺行业的理解而做出的推断。

吃瓜群众一看见税后,就非常的激动:终于逮着“不交税”的合同了!其实朴谷建议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金额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关流转税,增值税由甲方承担”。这个意思跟“不交税”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冰冰的合同确实签署的不清不楚含含糊糊,被吃瓜群众大大的误会了一次。

3.    查“他妈妈的账户”有道理么?

在小崔和冰冰事件里,还有以下一位爆料人爆的料:

 


 

这种爆料靠谱不靠谱我们不做评价,但是爆料人貌似懂点财务知识,懂得一个道理:对公账户打对公账户的钱不太可能不报税。我们先假设爆料这个事情是真的,那么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首先冰冰可能是有税务的风险的,但是风险更大的人是这位爆料人自己。这位爆料人可能不知道,他个人的账户向冰冰妈妈账户转账是无需缴税的。如果是他用公司账户向冰冰妈妈支付费用,那么支付方,也就是这位爆料人自己的公司,是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局如果要稽查,也是从这位爆料人的公司下手:“签了什么合同?为什么要向冰冰妈妈支付款项?与合同是否相符?为何明知不相符还协助作假?为何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的结论是需要爆料人自己的公司先把需要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扣下来,然后再由爆料人向冰冰妈妈去追偿。

不懂法律的后果还是挺严重的。举报之前最好先考虑清楚。

4.    什么是“核定征收”(“包税制”“定额制”)?

朴谷还看到有些公众号写了这样的话误导吃瓜群众们:

“范冰冰工作室应该是包税制,所谓包税制,就是不管你这个工作室每年度的营收额是多少,是否盈利,都是按照固定的额度缴税。所以,对于范冰冰工作室而言,无所谓收入一千万还是五千万,应纳税额都是一样的。”

看完这段,朴谷的汗都下来了:还有这样神奇的税收制度???其实根据我们的猜测,作者应当并不了解什么是税法中所说的“核定征收”。所谓核定征收的意思是:认可你的收入(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入,相信你无法严格核算自己的费用,因此给纳税人核定一个“利润率”。有些时候,利润率可以低至5%。5%的利润率是什么意思,就是认定你每取得100元收入,利润只有5元钱,只有这五元钱的部分需要按照正常的税率缴税。因为合伙企业(工作室)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因此5%的利润率也就意味着每100元收入只需要缴纳大约1.75%的个人所得税即可(请注意,此处核定的只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还是按照正常的税率进行缴纳)

看到这儿一定有一些小伙伴会问一个问题,如果都是核定征收,冰冰为什么大费周章的签订演艺合同以外的策划监制合同而被小崔“抓到把柄”呢?其实差别都在一个叫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项目里

以下先罗列一些简单的事实,冰冰的工作室应当对两类收入分别纳税,具体流转税如下:

收入类型

增值税税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
演艺合同 6% 3%
策划监制合同 6% -


大家不难看出,演艺合同的税率明显多出了一个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而这个费用与增值税不同,甲方是无法抵扣的。鉴于我们前文看到过冰冰的合同,里面强调了“税由甲方承担”,那么不难得到一个结论就是甲乙双方有一个共同的利益点就是把演艺合同的金额做低,把非演艺合同的部分做高。针对这一点,小崔同志曾经质疑过:“你真监制了么?编剧了么?策划了么?证据在哪里?”朴谷不得不指出,小崔同志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直接指出了一个税务筹划的核心问题:有什么证据证明服务的真实性。任何一个“合格”的税务筹划,都不会仅仅告诉你在哪里设立一个企业然后申请核定征收,然后就万事大吉了。因为真正的考验就在如何证明“服务的真实性”。

其实朴谷觉得,这种筹划的可实现性并非那么难以达到。例如冰冰这样的演员在演戏中是否修改了剧本?或者修改了情节的安排方式?如果有的话,这些事项是否已经被记录下来作为证据?其实都是可以真正实现的。在冰冰这个案例里,朴谷预计,这部分合同的“真实性”会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之一。

5.    冰冰是否应该在海外开公司?听说有些地方都是零税率?

朴谷看到有些所谓“顾问”甚至出主意让冰冰把自己或自己公司的银行账户开在国外,甚至在低税率地设立公司或者信托等对取得收入并对收入进行管理。朴谷觉得提出这样建议的顾问估计都不太了解FACTA和CRS的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最新施行的规定,只要冰冰还是中国大陆国籍,那么她从其他国家设立的公司或者信托取得的收入都将被作为CRS的申报范围被汇报给中国的税务局。


此处强行插入一个广告:朴谷非常熟悉国内的CRS相关的申报要求,希望各位私募基金来联系朴谷,保证提供性价比最高的服务^_^

综上,朴谷想说的是:税务筹划并非简单的知道一个“税收洼地”就可以实现的。不同的行业、业务模式、不同目的,都需要设计的不同的方案,而且不同类型的方案有各种不同的风险点需要关注,而且有很多事项是需要长期执行的。正是所谓没有“唯一正确”的筹划方案,找一个靠谱的税收筹划师,会令你事半功倍,且大大减少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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