朴谷分享 | 多个优惠即将到期,年底前提示企业提前应对

发布时间:2020-12-04 16:20

作者:admin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将到期?小朴整理了以下几个常用优惠政策,并提供了一些小建议:

 

      一、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小朴评论:很多初创的中小型企业都应该复核自己集团内的公司是否有符合这个文件规定的公司。对于有些企业或者业务线来说,采用3%小规模不抵扣进项税的模式可能会好于采用6%税率。这个需要具体评估才能确定。

 

       2. 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优惠
 

      规定:2020年3月1日~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区、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小朴评论:如果集团内有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建议仔细审阅公司的对外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发票开具是否及时。鉴于很多合同没有签署增值税税率,属于含税总价的合同。那么和以前历次增值税税率调整一样,建议企业提前复核年底前的各种收入确认和合同开具。作为销售或者服务提供方,更希望尽可能在年底前提供服务或者按照双方约定提前开票,这样就可以适用1%的优惠税率。对于购买或者服务接收方,则需要看是否需要抵扣相应的进项税,如果需要,那么接受明年开具的发票是一个更优的选项。

 

    3. 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
 

      规定:2018年5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小朴评论:该条历史上是延续性政策,若担心无延续则建议尽可能在12月31日前确认收入。

 

      4. 医疗服务,集团内无偿借贷
   

      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
  

      小朴评论其实我们一直认为集团内无偿借贷免增值税的优惠有一些“鸡肋”。这个法规能解决增值税的问题,但是一定会带来所得税的风险(无偿借贷不符合关联方定价的原则,如果导致转让定价调整可能更得不偿失)。还是建议有集团内无偿贷款的企业借着这个优惠到期的契机复核一下这样的安排是否对集团公司更有利。

 

      5. 电影行业税费优惠
  

      规定: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0年1月1日~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
 

      小朴评论:为了支持影视行业,就只能鼓励大家年底前多看电影了。纳税人能做的并不多。

 

      二、所得税

      1. 小型微利企业 个体工商户
    

      规定: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小朴评论:如果选择延迟申报了一定别忘记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申报缴纳。

 

      2. 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小朴评论不知道这个优惠是否会延续,如果没有延续那么可以考虑今年给研发人员发奖金或者提前支付预算内的研发费用以换取更多的所得税抵扣。(请注意:提前支付奖金的时候还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 设备 器具 扣除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小朴评论:若政策不再延续,和上一条一样,预算内的花费今年采购税务更优。

 

      4. 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
    

      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小朴评论同上一条。

 

      5. 险保障基金
    

      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6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4类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三、财产行为税

      1. 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免征契税
  
 

      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中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2. 企业改制重组免征土地增值税 
   

      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小朴评论:针对以上两条优惠,建议有这一类重组需求的企业尽快重组,尤其是尽快完成房产或者土地的过户,以期降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3. 小微企业融资免印花税
   

      规定:“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四、其他

      1. 准备金支出
 

      –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  证券行业
 

      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证券行业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的证券类准备金、期货类准备金,在规定的额度内,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保险公司
 

      规定: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按规定缴纳的4类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 研发机构 采购国产设备
  

      规定: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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