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1-20 14:56
作者:admin
私募基金的新合规义务
申报对象:私募基金管理人
申报要求:根据《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完成对其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取得相关声明文件,并在2018年5月31日前登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平台完成注册及第一次报送。未来每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前一公历年度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收集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税务总局报告前一年度本机构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相应整改措施、结果等。
私募基金根据今年第一年执行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申报基金投资人的“居民”和“非居民”情况。
什么是“居民”和“非居民”?
什么是居民: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个人。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中提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什么是非居民: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和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
什么是CRS?
CRS :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共同申报准则》
2014年7月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 AEOI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AEOI标准中包括《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共同申报准则即为CRS。“标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我国也加入了这个计划并且颁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有什么申报义务?
法规规定:以下所规定的四类金融机构,即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实体和特定保险机构,则其自身有进行尽职调查、识别以及信息报送的义务。其中,投资实体有三类:为客户投资或者运作金融资产的投资实体、受专业管理的投资实体、以金融资产投资或交易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我国的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私募投资基金。设立目的均是在于利用金融资产进行投资、再投资或交易。满足CRS 规定的第三类“以金融资产投资或交易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标准。 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在我国需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义务主体,应对其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账户持有人,即基金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进行尽职调查,并对其中的非居民金融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
如何对投资者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需要区分被调查人是机构还是个人;
需要区分被调查的机构或者个人是新设立账户还是存量账户;
需要区分个人或者机构投资人是高净值账户还是低净值账户;
需要区分机构投资人是“金融机构”、“积极非金融机构”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
以上不同类型的账户的尽职调查方法都不一样。
朴谷如何帮助您
1
分析识别投资人的类别。
2
针对不同个人/机构投资人发放问卷,降低投资人选择的难度。最大程度促进回收声明文件。
3
协助申报(包括对非居民投资人专项数据申报);协助完成6.30报告
4
帮助设立新基金的一级投资人签字确认流程,保证CRS合规申报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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